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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饲料企业分为三大类,宠物饲料、添加剂和其他饲料,程序基本一致。
1、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,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2、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,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。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。
3、 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,预计1-2个月。
4、 直属海关收到评审报告后,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决定。
5、 上报国家海关总署。
实际时间需要2-3个月。